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校的物质基础。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第二章管理体制及其职责第五条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院长领导下,实行学院、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教学系部)二级管理体制。财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审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各教学系(部)是学院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第七条财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院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的核算,每学期与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二、全面掌握学院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三、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四、指导学院各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及固定资产台账的账务处理工作;五、负责学院报废资产的上报审批工作。第八条纪检监察审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审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全过程监督招标采购过程;二、对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监督各部门的政策执行情况;三、参与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过程的监督。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院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四、负责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明细帐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
六、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培训和检查;
七、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等等。
第十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各教学系(部)对学院固定资产实施实物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建好并管理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帐、卡、物,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并根据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帐、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院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十二条学院及其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实验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学生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微型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刻录机、照相机、摄影机、扫描仪、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按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类:
01、房屋及建筑物02、土地及植物03、仪器仪表04、机电设备05、电子设备06、印刷机械07、卫生医疗器械08文体设备0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16、牲畜。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计价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入帐;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入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计入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入帐;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七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十八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固定资产记帐有误的。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一条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和专业建设情况,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盲目、重复购建。
第二十二条购入、调入和自制、建造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学院行政授权给相关部门,组织校内外相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处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处办理接收和交接手续,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新增固定资产一律持购货凭证或工程决算副本等相关证件到固定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固定资产编号、建固定资产卡片、入固定资产帐等手续;经验收人员、主管负责人及院长签字之后,送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减少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等。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学院各部门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院所有,处置权归学院或政府财政部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按《河南化工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处置。
第二十七条对固定资产处置残值收入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使用部门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调剂和处置。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九条建立固定资产帐卡管理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固定资产管理处建立全院固定资产一级帐目,按固定资产的十六类设置固定资产分户、分类帐,每一类按固定资产用途分为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生产经营五个项目。各归口管理部门、教学系(部)要建立所管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各建帐单位每年一次将所管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资产利用情况报固定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管理处和各归口管理部门、教学系(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帐》。按物登卡,凭卡记帐。
第三十一条建立全院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公用房屋管理档案,不定期地在校园网上发布校内贵重仪器设备简介、闲置资产情况等信息。加强贵重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高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第三十二条各归口管理部门、教学系(部)要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规章制度。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借用交还制度,调离学校或退休的人员,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院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须由两个部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及本人共同办理资产交接和登记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各归口管理部门、教学系(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院的固定资产。各使用部门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第三十四条对用于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以及对外租赁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第三十五条对利用学院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院资产的收入,财务处有权代表学院予以没收,并报学院领导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发生固定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