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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处置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资产管理处   时间:2020-12-14   点击数:

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处置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依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财[2008]345号)、《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8]34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资[2020]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实行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界定

第一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学校各部门使用的、在学校资产管理处建账管理的所有固定资产、家具及低值耐用品。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低值耐用品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二条资产报损是指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损坏而丧失效能,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过高的固定资产。资产报废是指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经技术鉴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予以报废处理:

1、在安保、环保、能耗等方面不能达标,且又无法维修、改造的仪器、造成公害的设备;

2、计量检测不合格,国家强制报废的仪器设备;

3、使用年限久远,或实际工作运转时数已超过仪器设备规定运转寿命,主要部件陈旧,性能低下,已不能正常运行,无修复价值,又不能改装利用的仪器设备;

4、仪器设备老化,达不到要求精度,又购不到维修配件,经修理仍不能达到技术指标以及修复费用超过原价值的50%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仪器设备;

5、严重损坏、锈蚀、磨损、失效的机械设备、工具器皿和家具等;

6、由于国家标准更改或教学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在使用标准而又不能改作它用,失去使用价值的设备。

第四条因人为原因或自然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一年以上仍无着落、有详细的书面报告,经保卫处立案调查,明确使用人应负责任,经过处理的,予以报损处理。

第二章资产报损、报废程序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在每年常规资产清查时收集各部门报损、报废申请,资产使用部门组织技术鉴定,资产管理处组织评估审核后,集中进行处置。

第六条凡需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认真填写《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附件1)和《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2),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使用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部门盖章后提交至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各部门填写《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时,必须账物相符,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价值等都应核实后再逐项填写,并详细说明报损、报废理由、设备现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丧失至何种程度、有无修复改造价值等。

第八条拟报损、报废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同时提供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的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将其拆毁处理,要完整交回资产管理处(包括不能独立使用或与其它设备配套使用的附件、技术资料)。

第三章待报废资产鉴定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由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并经资产使用部门领导和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资产管理处;对于资产原购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报损、报废申请,同时由资产使用部门主管校领导、部门负责人、使用人组成3~5人的鉴定小组对拟报损、报废的设备逐台进行技术鉴定,写出鉴定意见,报校领导审批及资产管理处备案;对于资产设备单台原值1万元或批量原值在3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报损、报废申请,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技术专家鉴定,并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将学校报损、报废审批的固定资产整理汇总,在每年常规资产清查之后,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上报审批、报废报损处置、上报备案等工作。

(一)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高校自行处置。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

(二)对于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 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高校对外捐赠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维修后可以使用的资产用于捐赠,可由高校自行审批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处置有关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附件1)和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2),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填写;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者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4、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认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资料。

(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出让、置换

1、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2),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填写;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其他相关资料。

(三)固定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

1、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2),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填写;

2、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3、受让方基本情况;

4、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呆坏帐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核销

1、债权、股权或投资、担保证明;

2、呆坏帐形成情况和对方单位(包括担保单位)情况说明;

3、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等;

4、其它相关资料。

(五)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回收和处置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处负责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回收和登记工作。回收的仪器设备要有专门库房存放,专人负责回收物资的清点、分类、登记,做到进有登记、出有手续。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处负责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对其有修复价值或有利用价值的仪器元件要进行修复和再利用。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处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固定资产处置。变卖资产数量较大或价值较高的,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经财政厅或省教育厅批复后由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进行处置。交易价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低于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财政厅审批,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六条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由学校财务处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资产处置中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交易费等相关费用由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从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退付。

第十七条对于已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后,提供以下文件资料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学校或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处置资产明细表、上缴处置资产收入证明。处置资产明细传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置管理模块。财务处凭资产处置文件,有关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如注销证明书)处置证明、报废资产回收证明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附件【附件.docx】已下载

版权所有: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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